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

2026-01-10 19:39:04 6阅读

遗弃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一种,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。该罪主要规制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,其核心在于对家庭成员生存权益的背弃。本文旨在剖析遗弃罪的构成要件,并探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。

遗弃罪的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受扶养权利。这种权利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的基本生存保障。健康的家庭关系应建立在相互扶助的基础上,遗弃行为则彻底破坏了这一伦理与法律底线。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。此处的“拒绝扶养”不仅包括完全不提供任何经济供给和生活照料,也涵盖以各种借口推诿、逃避应尽义务,导致被扶养人陷入生活困境乃至生命健康危险的行为。

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

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。这种义务通常来源于婚姻法、民法典等法律规定,例如夫妻之间、父母子女之间、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与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之间等。在特定情况下,基于长期抚养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,也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。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扶养义务,并且明知不履行该义务会使被扶养人陷入危险状态,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。过失不能构成本罪。

“情节恶劣”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。司法实践中,通常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:例如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流离失所;遗弃手段十分卑劣;行为人在遗弃的同时伴有虐待;被遗弃者因无人照料而面临即时生命危险;行为人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等情形。这些情节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,是刑事追诉的必要条件。

司法认定中常面临若干复杂情形。其一,义务范围的界定。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基于道德或事实应承担扶养责任的情形,需谨慎把握刑法介入的边界,避免过度扩张。其二,情节恶劣的量化。如何将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痛苦、危险转化为可评估的法律情节,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与社会常理进行裁量。其三,与相关罪名的界分。遗弃罪与虐待罪、故意杀人罪(尤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)存在竞合可能。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方式:遗弃罪的核心是逃避扶养义务,而故意杀人罪则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。若行为人将被害人遗弃于荒郊野外等极易导致死亡的环境中,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。

预防与惩治遗弃犯罪,需要刑法与其他社会机制协同发力。一方面,应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,明确法律底线,震慑潜在犯罪。另一方面,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,强化基层社区对弱势群体的发现与帮扶功能,从源头上减少因家庭无力扶养而引发的悲剧。最终,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,而法律的温度则在于其对基本人权的深切护卫。